|
辽建[2006]344号
关于开展2006年全省建筑业企业和工程监理
企业资质审验工作的通知
各市建委、局:
根据《辽宁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以及《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2号,以下简称《102号令》),结合2006年建筑业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检查情况,决定自即日起开展全省建筑业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验范围
凡2005年12月31日前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必须参加审验。
二、审验内容
主要审验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工程技术人员变动情况和工程监理企业国家注册工程师变动情况以及2005年度企业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等方面情况。
三、申报材料
1、在今年企业资质检查中结论为合格的企业,申报材料以电子数据为主。
建筑业企业须如实填报《建筑业企业资质审验申报系统》电子数据一份,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含增项资质)中涉及交通、水利、通讯等方面的企业须填写《建筑企业资质审验检查表》各一份。《建筑企业资质审验检查表》及《建筑业企业资质审验申报系统》可由辽宁省建筑管理信息网下载获得。
工程监理企业须如实将本企业资质已发生变化的情况重新录入“辽宁省建筑管理信息网”,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在企业资质检查中结论为基本合格的,建筑业企业除填报《建筑业企业资质审验申报系统》电子数据一份外,还须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项目经理证书和工程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以及劳动合同等原件。工程监理企业须提供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原件。
3、资质检查结论为不合格或未参加资质检查的企业,要重新核实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须按照《87号令》第八条、第九条,提供全部资质申请材料,工程监理企业须按照《102号令》第九条、第十条,提供全部资质申请材料。
四、审验结论
资质审验结论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一)资质检查合格的,建筑业企业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87号令》第十四条所列行为,工程监理企业未发生《102号令》第十六条所列行为,资质审验结论为合格;过去一年内发生以上条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企业,资质审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资质检查基本合格的,建筑业企业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87号令》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且项目经理和工程技术人员满足资质等级标准要求的,工程监理企业未发生《102号令》第十六条所列行为且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满足标准要求的,资质审验结论为合格;企业项目经理和工程技术人员或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但不低于标准的80%,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87号令》第十四条或《102号令》第十六条所列行为,资质审验结论为基本合格。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资质审验结论为不合格:
1、项目经理和工程技术人员或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80%的;
2、过去一年内建筑业企业发生《87号令》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或工程监理企业发生《102号令》第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三)资质检查结论为不合格或未参加资质检查的建筑业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及审验不合格的企业,按照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核定资质等级。新核定的资质等级低于原资质等级,达不到最低资质等级标准的,取消资质。
(四)在规定时间内未参加资质审验的建筑业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
五、工作程序和方式
1、企业按照要求向注册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审验材料。
2、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验企业申报材料和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等方面情况,并提出企业资质审验初步意见。
3、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11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将资质检查合格企业的审验初步结论上报省建设厅,并附《企业资质审验登记表》(附件1)、《企业资质审验汇总表》(附件2、3)以及汇总后的本地区建筑业企业资质电子数据;在12月10日前将资质检查基本合格企业的审验初步结论正式上报省厅;在12月20日前将资质检查不合格和未参加资质检查企业的审验初步结论正式上报省厅。
4、省厅将根据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对企业资质做出审验结论,并记录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副本记录栏内。其中,涉及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材料,由省建设厅会同有关厅局审核后做出结论。
5、省厅将随机对部分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抽验。凡对企业资质提出质疑,要求企业出具相关文件原件的,企业须在规定时间内出具原件,否则视为审验不合格。
二00六年十一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