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勘察设计协会章程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一日第二次勘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抚顺市勘察设计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由抚顺市地域内勘察设计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之
间协作的非营业性社会组织。
第二条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组织研究工程勘
察设计及其改革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总结交流先进经验,充分发挥勘察设计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勘察设
计行业之间的协作,维护勘察设计单位的共同利益,自律勘察设计单位行为,推动勘察设计行业的发展
,为我市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 协会所在地为新抚区东七路市工程建设房地产交易市场内。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协会的任务范围:
1. 受政府委托负责审验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和勘察设计人员的执业资格。
2. 受政府委托审查勘察设计单位的技术成果。
3. 根据国家的政策制定适合于本地区本行业的行规行约。
4. 按党和政府的有关政策及协会的有关规定,监督勘察设计单位经营行为;依法维护勘察设计单
位的合法权益;指导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
5. 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组织会员单位和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及勘察设计人员,研究和探讨适合
我国国情和我市特点的勘查设计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勘察设计在基本建设中的作用等有关理论和实际问题
6. 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研究提出我市勘察设计发展
规划和改革的建议,提出促进勘察设计技术进步和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7. 组织行业协作和经验交流,协调勘察设计任务。
8. 组织会员单位开展勘察设计人员的培训活动,举办各种技术业务讲座、培训班、研修班,提高
勘察设计水平和管理水平。
9. 组织开展有关勘察设计科学技术交流和信息交流;代表我市勘察设计行业参加国内有关行业组
织和进行学术交流活动。
10. 协助和推动会员单位研究提高技术装备水平的措施和开展工程咨询活动。
11. 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单位、勘察设计人员和用户的建议和意见。
12. 完成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持有勘察设计证书并在抚顺地域内注册登记的单位(包括国务院各部或
总公司所属,地方所属及企、事业单位所属的全民、集体单位)均可以申请,经过批准成为本会会员,
并发给会员证书。
第六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
1.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2.优先并优惠获取协会出版的书刊、资料和发布的信息。
3.在协会内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对协会工作提出建议和要求,对协会和其他勘察设计单位实行监督。
5.优先获取各种信息。
6.有退出协会的自由。
第八条 会员的义务
1. 遵守协会章程和协会制定的行规行约,执行协会决议。
2. 积极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任务,参加协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3. 关心协会工作,经常和协会保持联系,随时提出建议,提交有关学术研究成果和经验。
4.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如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
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特殊情况时,常务理事会议可代行会员大会权利。
其职责是:
1. 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2. 制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实施计划。
3. 审议协会的工作报告。
4. 选举和罢免协会正、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
5. 审批新会员、补选新理事。
6. 审查协会经费收支情况的报告。
7.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协会设正、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常务理事由会员单位推荐、经民主协商产生,会员大
会每届理事任期四年,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延期召开。
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制定协会的工作计划。领
导协会秘书处工作,并负责召开理事会和年会的有关筹备工作。
第十四条 协会设立秘书处,作为协会办事机构,处理日常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
人。正、副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后任命,秘书处在秘书长的主持下进行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具体标准为:甲级会员单位为1000元/年、乙级会员单位为800元/年、丙丁级
会员单位为500元/年。
(二)捐赠。社会各界自愿捐资。
(三)政府有关部门的资助(包括提供办公用房、工作条件)。
(四)经批准进行的经营收入。
(五)经批准进行的有偿服务收入。
(六)上述资金的银行利息。
第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勘察设计咨询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
配。
第十七条 本协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八条 本协会必须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会计人员应负责会计
核算,加强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或常务理事
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
将有关情况向全体会员单位公布。
第二十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人和单位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三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市建委审查同意,报市社团登
记管理机关核准后发放。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一日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的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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