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设厅文件
辽建发[2004]66号

关于贯彻执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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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建委:

  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部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34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审查机构和人员

1 、省厅将按照建设部新的审查机构资质条件对已有的审查机构进行重新认定,同时受理升级及增项(包括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新设立审查机构的认定工作同时进行。 10 月 10 日前受理申请材料, 10 月 31 日前完成认证。已有审查机构达不到资质条件的,过渡期延长至今年年底,明年 1 月 1 日后,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许可证》停止使用。

2 、对审查机构数量实行总量控制。根据我省建设规模及审查机构现状,全省共计划认证审查机构 35 家,其中一类机构 15 家,二类机构 20 家。审查机构资质分为一类、二类(对应原甲、乙级),不设三类机构。原丙级审查机构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升为二类机构,不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市级审查机构的受理窗口或者办事机构,不能独立出具审查合格书。地级市可以申请成立第 2 家审查机构。多个申请单位均符合条件的,总量范围内按申请材料送达的先后顺序进行认定。

3 、考虑我省技术人员现状,允许审查机构中有部分审查人员兼职。一类机构中,结构专业专职审查人员不少于 4 人,建筑、电气、暖通、给排水、勘察等专业专职审查人员各不少于 1 人;二类机构中,结构专业专职审查人员不少于 2 人,建筑、电气、暖通、给排水、勘察等专业专职审查人员各不少于 1 人。专职审查人员有注册执业资格的,必须转移注册执业关系或在审查机构工作期间保留资格暂停注册,不再作为原单位的注册人员;无注册执业资格的,要与审查机构签定不少于一年的劳动合同,不再作为原单位的技术骨干。兼职审查人员不必转移注册关系,但应经所在单位同意。审查机构不能聘用外省人员作为审查人员,不能聘用外市人员作为兼职审查人员。审查人员只能同时在一个审查机构从事审查工作。

4 、一类机构人员总数不少于 16 人,二类机构人员总数不少于 12 人。 60 岁以上、 70 岁以下的审查人员不能超过该机构审查人员总数的 1/2 ,专、兼职不限。

5 、申请重新认证或新设立的审查机构,应填写《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表》(见附件 1 ),并提供相应的附件材料,经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省厅。附件材料包括营业执照(或工商预核准材料)、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简历、办公场所证明、审查规章制度、技术装备情况、审查人员资料等。有注册资格的专职审查人员还要提供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出具的转移注册关系文件或《专职施工图审查人员暂停注册审批表》(见附件 2 )。

6 、网络化建设情况将作为此次资质重新认证的必备条件。换证单位必须实行窗口化服务,配备必要的技术装备和网络管理人员,对内实现局域联网,建立审查信息数据库,对外建立社会公众网站,方便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及工程技术人员查询、监督。

7 、审查人员经省厅认定后,方可从事审查工作。申请审查资格的人员应填写《施工图审查人员认定表》(见附件 3 ),并提供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注册资格证、工作关系证明的复印件,以及《从事勘察设计工作年限证明》(见附件 4 )、个人业绩证明(须提供所填报工程的主要设计图纸)等。

  二、关于审查合格书和审查合格后的备案

1 、从 2004 年 11 月 1 日起,各地建设主管部门不再颁发《施工图审查批准书》,建设单位可凭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书(由省厅统一印制)直接办理施工许可证。审查机构应对审查合格的项目出具审查合格书,加盖审查合格专用章(由省厅统一制发),并对其真实性和审查结论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审查机构应在审查合格书颁发后 5 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县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做告知性备案。建设主管部门如在备案时发现审查机构超出认定范围从事审查或使用未经认定的审查人员,以及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权责令审查机构收回已颁发的审查合格书,并按规定对审查机构和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由此给建设单位带来的损失由审查机构负责。

  三、关于审查内容和存档

1 、审查机构在进行审查时,只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中一、二、三项规定的内容,以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符合规划批准文件和初步设计审批意见要求,并对以上内容负责。

2 、审查机构应当在审查合格后,对包括审查记录和审查合格书在内的全套审查资料进行存档,其中施工图应当至少保存至工程竣工 1 年以后。

  四、关于审查业务的委托和承接

1 、建设单位委托审查时,应与审查机构签定审查合同,并按标准支付审查费用。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在省内选择符合条件的审查机构,不得跨省选择。

2 、一类机构可以在省内跨地区承接审查业务,二类机构只能在本地区内承接审查业务。跨地区承接审查业务的,审查机构应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同时向项目所在地和审查机构所在地的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五、关于对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各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审查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省厅每年进行资质复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依据《管理办法》进行处罚。对非法成立的审查机构依照有关法律严肃查处,并没收非法收入。

附件: 1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表》

2 、《专职施工图审查人员暂停注册审批表》

3 、《施工图审查人员认定表》

4 、《施工图审查人员从事勘察设计工作年限证明》

                  辽宁省建设厅

                  二○○四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