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抚建发[2004]27号

关于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勘察设计单位:
  为更好的开展全市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工作,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文件及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辽政办发[2003]7号《关于辽宁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和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建设厅、辽宁省人事厅《关于勘察设计单位转企后参加企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3]35号)的内容及各项政策,为抚顺市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企转制的的纲领性文件。
  二、抚顺市所有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均应按辽政办发[2003]7号《关于辽宁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进行体制改革。
  三、事业单位须按期转成企业。已改企的勘察设计单位可依据辽政办发[2003]7号《关于辽宁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应进一步转制。
  四、勘察设计单位的体制改革要紧紧依靠党组织,充分发挥职代会、工会和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作用,立足改革,着眼发展,确保稳定,在广泛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职工的意愿选择改制形式,形成预案,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和表决,并形成书面决议。各勘察设计单位的转企改制方案,得到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后,报市勘察设计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五、由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转企改制工作的勘察设计单位须于6月15日前召开全体职工大会,(应通知市勘察设计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派人参加),须将辽政办发[2003]7号《关于辽宁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和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建设厅、辽宁省人事厅《关于勘察设计单位转企后参加企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3]35号)的内容及各项政策应通知到每位职工,特别应让每一位职工了解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建设厅、辽宁省人事厅《关于勘察设计单位转企后参加企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3]35号)中第二条有关规定,单位无论何时参加改制,纳入企业养老保险的时间均从2003年1月1日算起。并形成文字材料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加盖上级主管部门公章、主管领导签字)于6月30日前报市勘察设计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对不参加改企转制工作又不报书面材料的单位,建议省厅在企业资质审查时将改制情况作为考核条件之一。
  七、辽政办发[2003]7号《关于辽宁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和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建设厅、辽宁省人事厅《关于勘察设计单位转企后参加企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3]35号)可登录省建设厅网站"勘察设计""改制指南"栏查阅(网址:www.cc.ln.gov.cn)

 

                         抚顺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OO四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