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增强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技术人员的责任意识,建立勘察设计诚信体系,实施不良行为惩戒制度,指导施工图审查机构记录勘察设计单位和个人的不良行为,省建设厅制定了《辽宁省施工图审查机构记录勘察设计单位不良行为暂行规定》,现向你们征求意见。
请将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报厅勘察设计处,联系人:岳爱国,电话: 024-23448616 ,传真: 024-23833275 。
附:《辽宁省施工图审查机构记录勘察设计单位不良行为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省建设厅勘察设计处
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辽宁省施工图审查机构记录勘察设计单位不良行为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增强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技术人员的责任意识,建立勘察设计诚信体系,实施不良行为惩戒制度,指导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图机构”)记录勘察设计单位和个人的不良行为,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不良记录,是指在勘察设计单位报审的勘察设计文件中存在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以及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的记录。
第三条 审图机构负责对其审查的勘察设计文件(包括第一次报审)中存在的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技术人员的不良记录进行记录。
第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的不良记录分为 A 、 B 两级。
第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的以下情况为 A 级不良记录:
1 、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接勘察设计任务的;
2 、拉人、允许他人挂靠、出卖图签的;
3 、低于国家收费标准允许的下浮幅度收费,扰乱市场的;
4 、未按照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勘察设计的;
5 、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文件或根据未经审查合格的勘察文件进行设计的;
6 、勘察设计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
7 、为建设单位出阴阳图纸,与建设单位签阴阳合同的;
8 、擅自修改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的;
第六条 以下情况为 B 级不良记录:
1 、勘察设计中采用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且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未按规定审定的;
2 、勘察设计文件没有责任人、注册人员签字或签字不全的;
3 、勘察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进行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
4 、勘察设计文件在施工图审查批准前,经审查发现一般质量问题,进行二次以上修改的;
5 、勘察单位不参加施工验槽的;
6 、在竣工验收时未出据工程质量评估意见的;
7 、设计单位对经施工图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在施工前拒绝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的;拒绝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的;
8 、其他可能影响勘察设计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9 、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记录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A 、 B 级不良记录均必须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工程名称、不良记录级别、编号、不良事实、判定依据以及责任单位,有责任相对人的,还应对责任相对人进行记录。
第八条 不良记录由项目所在地审图机构负责记录。审图机构应于每月 5 日前将记录的全部不良记录汇总后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信息系统”报当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建设厅。不良记录将作为省建设厅对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年检和评审的依据。
第九条 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至少每半年向本地所有勘察设计单位通报一次不良记录汇总情况,并提出对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罚意见。省建设厅每季度将各市报来的不良记录情况汇总后通过辽宁省勘察设计信息网予以公布。
第十条 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审图机构报送的的不良记录进行核实,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处罚的,按管理权限对有关单位和人员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除行政处罚外,勘察设计单位在本年度内有 1 条 A 级或 3 条以上 B 级不良记录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累计 2 条 A 级或 6 条以上 B 级不良记录的,当年年检结论为不合格,停业整顿 3-6 个月;两个年度内累计 3 条 A 级或 9 条以上 B 级不良记录的,降低资质等级。
第十二条 除行政处罚外,工程技术人员累计有 1 条 A 级或 3 条以上 B 级不良记录,有注册资格的,停止执业 1 年,无注册资格的, 3 年内不得参加注册资格考试;累计 2 条 A 级或 6 条以上 B 级不良记录,有注册资格的,取消注册资格,无注册资格的, 5 内不得参加注册资格考试。
第十三条 审图机构必须严格、真实、准确地记录不良记录,并将不良记录录入数据库。数据库必须按程序、公开、公正管理。录入数据库前,应将不良事实告知有关单位和个人,核实无误后方可录入。录入数据库后,任何人不得随意修改。
第十四条 审图机构对发现的不良记录不予记录的,由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纠正,发现 1 次以上的,予以停业整顿, 2 次以上的,降低资质等级, 3 次以上的,取消审图资质。对于有责任的审图人员,相应给予批评,性质严重的取消审图资格。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自 2004 年 7 月 1 日起试行。 |